程序正义是手段,实质正义是目的。程序正义是通过公开的,可监督的,公认的程序和法律条款,去约束办案和审判人员的权力,降低裁判的任意性,减少自由裁量权,预防裁判人员以权谋私,增加人民得到实质正义的稳定性和概率。
如果出现因为坚持程序正义,而明显损害实质正义,那么这就违背了坚持程序正义的初衷,应该被改变的是程序正义的程序,而不应再坚持损害实质正义的程序正义。
但在现实世界里,人们并不总能清晰的,一致的分辨出在那些案件中,那些程序正义损害了实质正义,这些因程序正义导致的实质正义丧失,就是人民为了通过程序约束权力,而增加实质正义的代价。当实行程序正义时,长期来看,如果人民丧失的实质正义总量,明显大于得到的实质正义总量时,应该被废除,或被改变的是程序正义。
我相信程序正义的必要性,程序也不应经常性的有例外,随意的被修改,程序应该保持稳定,我也相信为了得到更多的实质正义,不可避免的,人民需要付出一些实质正义作为代价。事实是,我们需要在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间取得某种平衡,不论如何取舍,目的都是最大限度的获取实质正义,而如何在程序和实质之间取舍,哪一方多一点,哪一方少一点,这只能依靠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判断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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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恶法亦法”还是“恶法非法”?“人权大于主权(政权)”还是“主权大于人权”?我之前用 AI 问了一下,两个答案类似,目前主流的看法是尽可能的先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改变,如果所有合法的申诉途径都无效,且问题非常严重,那就应该用法律框架外的途径寻求改变。方向是承认两者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,尽量兼顾两者的作用,做折中的处理,但在具体事情上,应如何做判断,标准比较模糊。
如果说“恶法非法”,那每个人都可以认为某条法律是恶法,所以自己有权,且有义务不遵守这条法律,那整个法律就形同虚设,事实上就是所有人都不会被法律约束,这肯定是不行的。如果说“恶法亦法”,那么那些被法律允许和固化的不合理,那些不公平不正义的法律就永远都不会被改变,这有违法律原本的目的,所有通过推翻原政府而组建的政府,自然也成为非法的政府。你说“人权大于主权”,1793 年罗兰夫人在被送上断头台时说:“自由,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!”还有很多独裁者名义上是要抓捕共产党,其实是抓捕自己的反对派的;还有要解放全人类的,给全人类争人权的,最后都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。你说“主权大于人权”吧,可能导致某主权国家对自己国民进行明显不人道,非法的虐待或屠杀时,而其他国家无法进行介入。罪恶能以自由民主的名义实施,当然也能以国家主权,民族尊严的名义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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秩序需要暴力去保证。美国有很多钱,他怎么保证其他国家不以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去没收,抢劫美国的财产呢?美国能保证自己不被抢劫的原因是,美国有全球最强的暴力团,经济制裁没用,国际法没用,那就使用暴力,不但可以保护美国,还有能力抢劫别人。那美国为什么没有抢劫别的国家呢(至少没有明抢),因为美国认为维持公平的贸易,能让美国捞到更多的好处。
只有美国有足够的暴力,美国的价值观和法律才能对别的国家有用,而不是其他国家的道德和法律能在美国起作用。而要维持暴力,需要财富和科技,而要维持财富和科技,需要商业,文化,制度,人才,法律,外交等诸多领域的成功。要达到这些成功,想靠对内压榨,对外抢劫可不行,甚至需要尽量少的暴力和强制,尽可能多的平等和自由,尽可能多的国民幸福。
如何保证你不去抢劫别人,或别人不来抢劫你?靠警察和法律。警察和法律就是国家的暴力,警察和法律定义何为正义,定义谁该受到惩罚,并以暴力保证这一切的实现。
有人分析美国抓走马杜罗的原因是关键矿产和驱除敌对势力,并非是什么看不得委内瑞拉人民受苦或毒品,石油之类的东西,我觉得以美国人的立场来说,这没什么可指责的。名义上打击毒品,尽可能的表面上尊重了法律和秩序,控制信用上的损失;实际上以可能越界的暴力,展示美国卓越而强大的打击力量,以及保护自己国家利益的决心,没准还避免了未来更多的军事行动。其实暴力在那里,正义就在那里;正义和道德,没有暴力在后面支持,就什么都不是。幸运的是,各主要国家都已经走过了靠暴力掠夺和屠杀来维持统治的阶段。
道德,法律都是协调人类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,旧道德旧法律不适合现在的人类生活了,有新的国家崛起了,新的利益集团壮大了,都可以改改,反正谁强大谁就可以改,改完了有太多人不满,规则就容易被推翻;多数人都认可,规则就比较能持续。当你不再强大,就换新的强权来修改道德和法律。自利和自私是一个东西,个人也好,国家也好,都有保护自己的义务,都有自私的权力,你自己不保护自己的利益,自己不为自己着想,难道你指望别人保护你吗?你是打算掠夺别人的劳动力和感情?把别人当奴隶?你事事都要向别人索取,别人事事都不靠你,你不怕被别人控制吗?
当理性和法律途径已山穷水尽,就应该用感性、用道德和法律之外的行动打破僵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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